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醫療器械生(born)産質量管理規範

  醫療器械生(born)産質量管理規範

第一(one)章 總 則

  第一(one)條 爲(for)保障醫療器械安全、有效,規範醫療器械生(born)産質量管理,根據《醫療器械監督管理條例》(國(country)務院令第650号)、《醫療器械生(born)産監督管理辦法》(國(country)家食品藥品監督管理總局令第7号),制定本規範。

  第二條 醫療器械生(born)産企業(以(by)下簡稱企業)在(exist)醫療器械設計開發、生(born)産、銷售和(and)售後服務等過程中應當遵守本規範的(of)要(want)求。
  
  第三條 企業應當按照本規範的(of)要(want)求,結合産品特點,建立健全與所生(born)産醫療器械相适應的(of)質量管理體系,并保證其有效運行。

  第四條 企業應當将風險管理貫穿于(At)設計開發、生(born)産、銷售和(and)售後服務等全過程,所采取的(of)措施應當與産品存在(exist)的(of)風險相适應。

第二章 機構與人(people)員

  第五條 企業應當建立與醫療器械生(born)産相适應的(of)管理機構,并有組織機構圖,明确各部門的(of)職責和(and)權限,明确質量管理職能。生(born)産管理部門和(and)質量管理部門負責人(people)不(No)得互相兼任。

  第六條 企業負責人(people)是(yes)醫療器械産品質量的(of)主要(want)責任人(people),應當履行以(by)下職責:
  (一(one))組織制定企業的(of)質量方針和(and)質量目标;
  (二)确保質量管理體系有效運行所需的(of)人(people)力資源、基礎設施和(and)工作(do)環境等;
  (三)組織實施管理評審,定期對質量管理體系運行情況進行評估,并持續改進;
  (四)按照法律、法規和(and)規章的(of)要(want)求組織生(born)産。

  第七條 企業負責人(people)應當确定一(one)名管理者代表。管理者代表負責建立、實施并保持質量管理體系,報告質量管理體系的(of)運行情況和(and)改進需求,提高員工滿足法規、規章和(and)顧客要(want)求的(of)意識。

  第八條 技術、生(born)産和(and)質量管理部門的(of)負責人(people)應當熟悉醫療器械相關法律法規,具有質量管理的(of)實踐經驗,有能力對生(born)産管理和(and)質量管理中的(of)實際問題作(do)出(out)正确的(of)判斷和(and)處理。

  第九條 企業應當配備與生(born)産産品相适應的(of)專業技術人(people)員、管理人(people)員和(and)操作(do)人(people)員,具有相應的(of)質量檢驗機構或者專職檢驗人(people)員。

  第十條 從事影響産品質量工作(do)的(of)人(people)員,應當經過與其崗位要(want)求相适應的(of)培訓,具有相關理論知識和(and)實際操作(do)技能。

  第十一(one)條 從事影響産品質量工作(do)的(of)人(people)員,企業應當對其健康進行管理,并建立健康檔案。

第三章 廠房與設施

  第十二條 廠房與設施應當符合生(born)産要(want)求,生(born)産、行政和(and)輔助區的(of)總體布局應當合理,不(No)得互相妨礙。

  第十三條 廠房與設施應當根據所生(born)産産品的(of)特性、工藝流程及相應的(of)潔淨級别要(want)求合理設計、布局和(and)使用(use)。生(born)産環境應當整潔、符合産品質量需要(want)及相關技術标準的(of)要(want)求。産品有特殊要(want)求的(of),應當确保廠房的(of)外部環境不(No)能對産品質量産生(born)影響,必要(want)時(hour)應當進行驗證。

  第十四條 廠房應當确保生(born)産和(and)貯存産品質量以(by)及相關設備性能不(No)會直接或者間接受到(arrive)影響,廠房應當有适當的(of)照明、溫度、濕度和(and)通風控制條件。

  第十五條 廠房與設施的(of)設計和(and)安裝應當根據産品特性采取必要(want)的(of)措施,有效防止昆蟲或者其他(he)動物進入。對廠房與設施的(of)維護和(and)維修不(No)得影響産品質量。

  第十六條 生(born)産區應當有足夠的(of)空間,并與其産品生(born)産規模、品種相适應。

  第十七條 倉儲區應當能夠滿足原材料、包裝材料、中間品、産品等的(of)貯存條件和(and)要(want)求,按照待驗、合格、不(No)合格、退貨或者召回等情形進行分區存放,便于(At)檢查和(and)監控。

  第十八條 企業應當配備與産品生(born)産規模、品種、檢驗要(want)求相适應的(of)檢驗場所和(and)設施。

第四章 設 備

  第十九條 企業應當配備與所生(born)産産品和(and)規模相匹配的(of)生(born)産設備、工藝裝備等,并确保有效運行。

  第二十條 生(born)産設備的(of)設計、選型、安裝、維修和(and)維護必須符合預定用(use)途,便于(At)操作(do)、清潔和(and)維護。生(born)産設備應當有明顯的(of)狀态标識,防止非預期使用(use)。
  企業應當建立生(born)産設備使用(use)、清潔、維護和(and)維修的(of)操作(do)規程,并保存相應的(of)操作(do)記錄。

  第二十一(one)條 企業應當配備與産品檢驗要(want)求相适應的(of)檢驗儀器和(and)設備,主要(want)檢驗儀器和(and)設備應當具有明确的(of)操作(do)規程。

  第二十二條 企業應當建立檢驗儀器和(and)設備的(of)使用(use)記錄,記錄内容包括使用(use)、校準、維護和(and)維修等情況。

  第二十三條 企業應當配備适當的(of)計量器具。計量器具的(of)量程和(and)精度應當滿足使用(use)要(want)求,标明其校準有效期,并保存相應記錄。

第五章 文件管理

  第二十四條 企業應當建立健全質量管理體系文件,包括質量方針和(and)質量目标、質量手冊、程序文件、技術文件和(and)記錄,以(by)及法規要(want)求的(of)其他(he)文件。
  質量手冊應當對質量管理體系作(do)出(out)規定。
  程序文件應當根據産品生(born)産和(and)質量管理過程中需要(want)建立的(of)各種工作(do)程序而制定,包含本規範所規定的(of)各項程序。
  技術文件應當包括産品技術要(want)求及相關标準、生(born)産工藝規程、作(do)業指導書、檢驗和(and)試驗操作(do)規程、安裝和(and)服務操作(do)規程等相關文件。

  第二十五條 企業應當建立文件控制程序,系統地(land)設計、制定、審核、批準和(and)發放質量管理體系文件,至少應當符合以(by)下要(want)求:
  (一(one))文件的(of)起草、修訂、審核、批準、替換或者撤銷、複制、保管和(and)銷毀等應當按照控制程序管理,并有相應的(of)文件分發、替換或者撤銷、複制和(and)銷毀記錄;
  (二)文件更新或者修訂時(hour),應當按規定評審和(and)批準,能夠識别文件的(of)更改和(and)修訂狀态;
  (三)分發和(and)使用(use)的(of)文件應當爲(for)适宜的(of)文本,已撤銷或者作(do)廢的(of)文件應當進行标識,防止誤用(use)。

  第二十六條 企業應當确定作(do)廢的(of)技術文件等必要(want)的(of)質量管理體系文件的(of)保存期限,以(by)滿足産品維修和(and)産品質量責任追溯等需要(want)。

  第二十七條 企業應當建立記錄控制程序,包括記錄的(of)标識、保管、檢索、保存期限和(and)處置要(want)求等,并滿足以(by)下要(want)求:
  (一(one))記錄應當保證産品生(born)産、質量控制等活動的(of)可追溯性; 
  (二)記錄應當清晰、完整,易于(At)識别和(and)檢索,防止破損和(and)丢失;
  (三)記錄不(No)得随意塗改或者銷毀,更改記錄應當簽注姓名和(and)日期,并使原有信息仍清晰可辨,必要(want)時(hour),應當說明更改的(of)理由;
  (四)記錄的(of)保存期限應當至少相當于(At)企業所規定的(of)醫療器械的(of)壽命期,但從放行産品的(of)日期起不(No)少于(At)2年,或者符合相關法規要(want)求,并可追溯。

第六章 設計開發

  第二十八條 企業應當建立設計控制程序并形成文件,對醫療器械的(of)設計和(and)開發過程實施策劃和(and)控制。

  第二十九條 在(exist)進行設計和(and)開發策劃時(hour),應當确定設計和(and)開發的(of)階段及對各階段的(of)評審、驗證、确認和(and)設計轉換等活動,應當識别和(and)确定各個(indivual)部門設計和(and)開發的(of)活動和(and)接口,明确職責和(and)分工。

  第三十條 設計和(and)開發輸入應當包括預期用(use)途規定的(of)功能、性能和(and)安全要(want)求、法規要(want)求、風險管理控制措施和(and)其他(he)要(want)求。對設計和(and)開發輸入應當進行評審并得到(arrive)批準,保持相關記錄。

  第三十一(one)條 設計和(and)開發輸出(out)應當滿足輸入要(want)求,包括采購、生(born)産和(and)服務所需的(of)相關信息、産品技術要(want)求等。設計和(and)開發輸出(out)應當得到(arrive)批準,保持相關記錄。

  第三十二條 企業應當在(exist)設計和(and)開發過程中開展設計和(and)開發到(arrive)生(born)産的(of)轉換活動,以(by)使設計和(and)開發的(of)輸出(out)在(exist)成爲(for)最終産品規範前得以(by)驗證,确保設計和(and)開發輸出(out)适用(use)于(At)生(born)産。

  第三十三條 企業應當在(exist)設計和(and)開發的(of)适宜階段安排評審,保持評審結果及任何必要(want)措施的(of)記錄。

  第三十四條 企業應當對設計和(and)開發進行驗證,以(by)确保設計和(and)開發輸出(out)滿足輸入的(of)要(want)求,并保持驗證結果和(and)任何必要(want)措施的(of)記錄。

  第三十五條 企業應當對設計和(and)開發進行确認,以(by)确保産品滿足規定的(of)使用(use)要(want)求或者預期用(use)途的(of)要(want)求,并保持确認結果和(and)任何必要(want)措施的(of)記錄。

  第三十六條 确認可采用(use)臨床評價或者性能評價。進行臨床試驗時(hour)應當符合醫療器械臨床試驗法規的(of)要(want)求。

  第三十七條 企業應當對設計和(and)開發的(of)更改進行識别并保持記錄。必要(want)時(hour),應當對設計和(and)開發更改進行評審、驗證和(and)确認,并在(exist)實施前得到(arrive)批準。
  當選用(use)的(of)材料、零件或者産品功能的(of)改變可能影響到(arrive)醫療器械産品安全性、有效性時(hour),應當評價因改動可能帶來(Come)的(of)風險,必要(want)時(hour)采取措施将風險降低到(arrive)可接受水平,同時(hour)應當符合相關法規的(of)要(want)求。

  第三十八條 企業應當在(exist)包括設計和(and)開發在(exist)内的(of)産品實現全過程中,制定風險管理的(of)要(want)求并形成文件,保持相關記錄。

第七章 采 購

  第三十九條 企業應當建立采購控制程序,确保采購物品符合規定的(of)要(want)求,且不(No)低于(At)法律法規的(of)相關規定和(and)國(country)家強制性标準的(of)相關要(want)求。

  第四十條 企業應當根據采購物品對産品的(of)影響,确定對采購物品實行控制的(of)方式和(and)程度。

  第四十一(one)條 企業應當建立供應商審核制度,并應當對供應商進行審核評價。必要(want)時(hour),應當進行現場審核。

  第四十二條 企業應當與主要(want)原材料供應商簽訂質量協議,明确雙方所承擔的(of)質量責任。

  第四十三條 采購時(hour)應當明确采購信息,清晰表述采購要(want)求,包括采購物品類别、驗收準則、規格型号、規程、圖樣等内容。應當建立采購記錄,包括采購合同、原材料清單、供應商資質證明文件、質量标準、檢驗報告及驗收标準等。采購記錄應當滿足可追溯要(want)求。

  第四十四條 企業應當對采購物品進行檢驗或者驗證,确保滿足生(born)産要(want)求。

第八章 生(born)産管理

  第四十五條 企業應當按照建立的(of)質量管理體系進行生(born)産,以(by)保證産品符合強制性标準和(and)經注冊或者備案的(of)産品技術要(want)求。

  第四十六條 企業應當編制生(born)産工藝規程、作(do)業指導書等,明确關鍵工序和(and)特殊過程。

  第四十七條 在(exist)生(born)産過程中需要(want)對原材料、中間品等進行清潔處理的(of),應當明确清潔方法和(and)要(want)求,并對清潔效果進行驗證。

  第四十八條 企業應當根據生(born)産工藝特點對環境進行監測,并保存記錄。

  第四十九條 企業應當對生(born)産的(of)特殊過程進行确認,并保存記錄,包括确認方案、确認方法、操作(do)人(people)員、結果評價、再确認等内容。
  生(born)産過程中采用(use)的(of)計算機軟件對産品質量有影響的(of),應當進行驗證或者确認。

  第五十條 每批(台)産品均應當有生(born)産記錄,并滿足可追溯的(of)要(want)求。
  生(born)産記錄包括産品名稱、規格型号、原材料批号、生(born)産批号或者産品編号、生(born)産日期、數量、主要(want)設備、工藝參數、操作(do)人(people)員等内容。

  第五十一(one)條 企業應當建立産品标識控制程序,用(use)适宜的(of)方法對産品進行标識,以(by)便識别,防止混用(use)和(and)錯用(use)。

  第五十二條 企業應當在(exist)生(born)産過程中标識産品的(of)檢驗狀态,防止不(No)合格中間産品流向下道工序。

  第五十三條 企業應當建立産品的(of)可追溯性程序,規定産品追溯範圍、程度、标識和(and)必要(want)的(of)記錄。

  第五十四條 産品的(of)說明書、标簽應當符合相關法律法規及标準要(want)求。

  第五十五條 企業應當建立産品防護程序,規定産品及其組成部分的(of)防護要(want)求,包括污染防護、靜電防護、粉塵防護、腐蝕防護、運輸防護等要(want)求。防護應當包括标識、搬運、包裝、貯存和(and)保護等。

第九章 質量控制

  第五十六條 企業應當建立質量控制程序,規定産品檢驗部門、人(people)員、操作(do)等要(want)求,并規定檢驗儀器和(and)設備的(of)使用(use)、校準等要(want)求,以(by)及産品放行的(of)程序。

  第五十七條 檢驗儀器和(and)設備的(of)管理使用(use)應當符合以(by)下要(want)求:
  (一(one))定期對檢驗儀器和(and)設備進行校準或者檢定,并予以(by)标識;
  (二)規定檢驗儀器和(and)設備在(exist)搬運、維護、貯存期間的(of)防護要(want)求,防止檢驗結果失準;
  (三)發現檢驗儀器和(and)設備不(No)符合要(want)求時(hour),應當對以(by)往檢驗結果進行評價,并保存驗證記錄;
  (四)對用(use)于(At)檢驗的(of)計算機軟件,應當确認。

  第五十八條 企業應當根據強制性标準以(by)及經注冊或者備案的(of)産品技術要(want)求制定産品的(of)檢驗規程,并出(out)具相應的(of)檢驗報告或者證書。
  需要(want)常規控制的(of)進貨檢驗、過程檢驗和(and)成品檢驗項目原則上(superior)不(No)得進行委托檢驗。對于(At)檢驗條件和(and)設備要(want)求較高,确需委托檢驗的(of)項目,可委托具有資質的(of)機構進行檢驗,以(by)證明産品符合強制性标準和(and)經注冊或者備案的(of)産品技術要(want)求。

  第五十九條 每批(台)産品均應當有檢驗記錄,并滿足可追溯的(of)要(want)求。檢驗記錄應當包括進貨檢驗、過程檢驗和(and)成品檢驗的(of)檢驗記錄、檢驗報告或者證書等。

  第六十條 企業應當規定産品放行程序、條件和(and)放行批準要(want)求。放行的(of)産品應當附有合格證明。

  第六十一(one)條 企業應當根據産品和(and)工藝特點制定留樣管理規定,按規定進行留樣,并保持留樣觀察記錄。

第十章 銷售和(and)售後服務

  第六十二條 企業應當建立産品銷售記錄,并滿足可追溯的(of)要(want)求。銷售記錄至少包括醫療器械的(of)名稱、規格、型号、數量;生(born)産批号、有效期、銷售日期、購貨單位名稱、地(land)址、聯系方式等内容。

  第六十三條 直接銷售自産産品或者選擇醫療器械經營企業,應當符合醫療器械相關法規和(and)規範要(want)求。發現醫療器械經營企業存在(exist)違法違規經營行爲(for)時(hour),應當及時(hour)向當地(land)食品藥品監督管理部門報告。

  第六十四條 企業應當具備與所生(born)産産品相适應的(of)售後服務能力,建立健全售後服務制度。應當規定售後服務的(of)要(want)求并建立售後服務記錄,并滿足可追溯的(of)要(want)求。

  第六十五條 需要(want)由企業安裝的(of)醫療器械,應當确定安裝要(want)求和(and)安裝驗證的(of)接收标準,建立安裝和(and)驗收記錄。
  由使用(use)單位或者其他(he)企業進行安裝、維修的(of),應當提供安裝要(want)求、标準和(and)維修零部件、資料、密碼等,并進行指導。

  第六十六條 企業應當建立顧客反饋處理程序,對顧客反饋信息進行跟蹤分析。

第十一(one)章 不(No)合格品控制

  第六十七條 企業應當建立不(No)合格品控制程序,規定不(No)合格品控制的(of)部門和(and)人(people)員的(of)職責與權限。

  第六十八條 企業應當對不(No)合格品進行标識、記錄、隔離、評審,根據評審結果,對不(No)合格品采取相應的(of)處置措施。

  第六十九條 在(exist)産品銷售後發現産品不(No)合格時(hour),企業應當及時(hour)采取相應措施,如召回、銷毀等。

  第七十條 不(No)合格品可以(by)返工的(of),企業應當編制返工控制文件。返工控制文件包括作(do)業指導書、重新檢驗和(and)重新驗證等内容。不(No)能返工的(of),應當建立相關處置制度。

第十二章 不(No)良事件監測、分析和(and)改進

  第七十一(one)條 企業應當指定相關部門負責接收、調查、評價和(and)處理顧客投訴,并保持相關記錄。

  第七十二條 企業應當按照有關法規的(of)要(want)求建立醫療器械不(No)良事件監測制度,開展不(No)良事件監測和(and)再評價工作(do),并保持相關記錄。

  第七十三條 企業應當建立數據分析程序,收集分析與産品質量、不(No)良事件、顧客反饋和(and)質量管理體系運行有關的(of)數據,驗證産品安全性和(and)有效性,并保持相關記錄。

  第七十四條 企業應當建立糾正措施程序,确定産生(born)問題的(of)原因,采取有效措施,防止相關問題再次發生(born)。
  應當建立預防措施程序,确定潛在(exist)問題的(of)原因,采取有效措施,防止問題發生(born)。

  第七十五條 對于(At)存在(exist)安全隐患的(of)醫療器械,企業應當按照有關法規要(want)求采取召回等措施,并按規定向有關部門報告。

  第七十六條 企業應當建立産品信息告知程序,及時(hour)将産品變動、使用(use)等補充信息通知使用(use)單位、相關企業或者消費者。

  第七十七條 企業應當建立質量管理體系内部審核程序,規定審核的(of)準則、範圍、頻次、參加人(people)員、方法、記錄要(want)求、糾正預防措施有效性的(of)評定等内容,以(by)确保質量管理體系符合本規範的(of)要(want)求。

  第七十八條 企業應當定期開展管理評審,對質量管理體系進行評價和(and)審核,以(by)确保其持續的(of)适宜性、充分性和(and)有效性。

第十三章 附 則

  第七十九條 醫療器械注冊申請人(people)或備案人(people)在(exist)進行産品研制時(hour),也應當遵守本規範的(of)相關要(want)求。

  第八十條 國(country)家食品藥品監督管理總局針對不(No)同類别醫療器械生(born)産的(of)特殊要(want)求,制定細化的(of)具體規定。

  第八十一(one)條 企業可根據所生(born)産醫療器械的(of)特點,确定不(No)适用(use)本規範的(of)條款,并說明不(No)适用(use)的(of)合理性。

  第八十二條 本規範下列用(use)語的(of)含義是(yes):
  驗證:通過提供客觀證據對規定要(want)求已得到(arrive)滿足的(of)認定。
  确認:通過提供客觀證據對特定的(of)預期用(use)途或者應用(use)要(want)求已得到(arrive)滿足的(of)認定。
  關鍵工序:指對産品質量起決定性作(do)用(use)的(of)工序。
  特殊過程:指通過檢驗和(and)試驗難以(by)準确評定其質量的(of)過程。

  第八十三條 本規範由國(country)家食品藥品監督管理總局負責解釋。

  第八十四條 本規範自2015年3月1日起施行。原國(country)家食品藥品監督管理局于(At)2009年12月16日發布的(of)《醫療器械生(born)産質量管理規範(試行)》(國(country)食藥監械〔2009〕833号)同時(hour)廢止。
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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